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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部宣導「勿使用毒餌傷害動物」「守護環境反毒殺」

按動物保護法(下稱動保法)第6條規定:任何人不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;同法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;邇來疑似人為毒殺案件頻傳,尚未排除農田噴灑藥劑導致非目標生物誤食死亡可能性,本府呼籲農民盡可降低農藥量,避免使用遭禁用藥劑,可採生態友善替代方式進
行病害防治,以避免無辜生命受毒害,維護農地周邊生態系健全。

另依動保法第25之1條規定,使用藥物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,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金,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。

若發現毒殺害動物行為,可向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檢舉,杜絕動物傷害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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